5月30日前,投案自首
来源:玉林晚报     时间:2023-05-02 09:18:46

容县公安局关于敦促“两卡”违法犯罪人员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投案自首的通告

(2023年第2期)

为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在全国范围开展“断卡”行动的部署要求,特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两卡”违法犯罪人员是指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信用卡)、银行账户(对公账户)、结算卡、第三方支付账户、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的违法犯罪人员。

二、“两卡”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2023年5月30日前,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说明情况,构成违法犯罪的,将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追究法律责任。

三、“两卡”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行为人尽快注销开户并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行为人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从严从重处罚。

五、对经公安机关认定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对买卖银行卡或账户的个人实施惩戒的通知》(银发〔2019〕304号)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非柜面业务,不得新开户等惩戒措施。对经公安机关认定并处理的非法出租、出售、购买电话卡的失信用户,电信行业监管部门将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实施相关惩戒措施。

六、凡知悉非法收购、出租、出售、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手机卡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都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公安机关将对检举揭发人员的信息依法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人的人身安全依法予以保护。凡是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110、0775-5339588

容县公安局

2023年4月29日

来源 | 容县公安

责编 | 张宗海

校对 | 唐凯林

审核 | 钟 原

监制 | 邹焕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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